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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纪委监督“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4-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中共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的九条要求实施细则》强化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纪委决策部署以及学校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为监督依据,确保监督工作有章可循、依规依纪。

第三条 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符合党中央要求,体现学校党委的坚定政治立场

全程全面监督覆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酝酿、集体讨论、表决执行、后续评估等全流程,做到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相结合。

客观公正监督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不干预正常决策和执行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监督结果公平公正。

(四)聚焦风险防控围绕“三重一大”事项中的廉政风险点,突出监督重点,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五)协同联动监督加强与学校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二级单位(院、系、部、处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决策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的监督工作,覆盖学校所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和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

(二)监督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的制定过程,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程序。

(三)监督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与上级规定冲突等情况。

(四)监督学校招生政策、就业政策、涉生收费、奖、助学金评审、职称评审办法、绩效分配方案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是否充分听取师生意见,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

(五)监督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是否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六)监督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督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免职退休等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是否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

(二)监督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负责人及成员的遴选,是否坚持学术标准,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是否存在行政干预学术等问题。

(三)监督学校人才引进、招聘录用等工作,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招聘方案,是否严格执行招聘程序,是否存在违规录用、暗箱操作等情况。

(四)监督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廉政审查情况,是否对拟任用人员进行严格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是否存在“带病提拔”、违规任用等问题。

(五)监督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等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是否存在打击报复、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监督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督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如新建楼宇、校园改造等)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二)监督学校重大设备采购、物资采购项目(达到规定额度以上),是否履行采购审批程序,是否进入政府采购平台或学校招标采购程序,是否存在违规采购、收受回扣等问题。

(三)监督学校重大合作项目(如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国际合作等)的洽谈、签约、实施等过程,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学校发展利益,是否存在损害学校权益的条款,是否履行廉洁管理义务等。

(四)监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是否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是否进行风险评估和廉洁风险防控,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五)监督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度管控等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是否存在工程施工质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六)监督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督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界定标准是否明确,是否符合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是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财力状况及时调整。

(二)监督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是否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把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存在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

监督大额度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预算安排,是否存在超预算支出、无预算支出、虚列支出等问题。

(四)监督学校科研经费、专项资金(如财政专项、捐赠资金等)的使用情况,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监督大额度资金使用后的效益评估情况,是否建立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机制,是否对资金使用不当、效益低下的情况进行追责问责。

(六)监督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监督方式与流程

第九条 事前监督的方式和流程:

(一)知情报备学校各党政部门、中心及二级单位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议题、相关材料等向学校纪委报备(紧急事项除外,但需事后补报),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备案登记表,确保纪委及时掌握情况。

(二)程序审查学校纪委对报备的“三重一大”事项相关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重点查看是否符合决策程序要求、是否存在廉政风险点、是否需要提前介入监督等,对不符合程序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补充完善。

(三)风险提示针对审查中发现的廉政风险点,学校纪委通过发放风险提示函、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提醒其加强风险防控,规范决策行为。

第十条 事中监督的方式和流程:

(一)列席会议学校纪委根据报备情况,派员列席学校党委会、长办公会等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充分讨论、逐项表决,是否存在违规决策等情况。

(二)现场监督对重大项目招投标、重大设备采购、重要人事选拔试等关键环节,学校纪委根据需要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核实相关程序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询问核查在监督过程中,学校纪委可就相关事项向参会人员、经办人员进行询问,调阅相关资料,核实情况,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事后监督的方式和流程:

(一)专项检查学校纪委定期或不定期对“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事项执行进度、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形成检查报告。

(二)跟踪督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纪委向相关责任部门下发督办函,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信访核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收到的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信访举报,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对查实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绩效评估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效益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决策的科学性、执行的有效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等,为后续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凡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擅自决策或个人、少数人说了算的;

(二)决策前未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未征求意见或未进行风险评估,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在重要人事任免中,违规选拔任用、“带病提拔”、暗箱操作的;

(四)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采购、截留挪用资金、收受回扣贿赂的;

(五)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

(六)未按规定向学校纪委报备“三重一大”事项,或拒绝、阻碍学校纪委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核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和监督相关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大小,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三)党纪政务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协助学校纪委做好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督格局。

第十五条 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监督配套制度,细化监督流程和标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台账,对监督过程发现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纪委与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审计部门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监督情况,共享信息资源,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纪委通报“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配合纪委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为纪委开展“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监督检查、业务培训、设备购置等,确保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大决策事项”备案登记表

2.“重要人事任免”备案登记表

3.“重大项目安排”备案登记表

4.“大额资金使用”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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